仿真程序

概述

mcmun的所有会议均按照议事规则进行。代表们将发现,了解《议事规则》对有效参加会议至关重要。会议包括:

  • 广泛的争论在代表陈述本国对所讨论议程项目的一般看法的每一专题上;
  • 实质性的辩论是对代表们正式提出并正在审议中的决议、建议和修正案中所载议程项目的具体要点进行更详细的讨论;
  • 投票关于决议和修正案及其他建议。

通过辩论过程,代表们对审议中的议程项目制定创造性的解决办法,并以决议的形式提出行动建议。要通过一项决议,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它打印并分发副本给所有的代表。代表们必须获得审议该决议的委员会或理事会多数成员的支持。

除了在理事会或委员会上发言外,代表们争取其他成员对其提案的支持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党团会议上完成的。核心小组会议是有相似利益的国家举行的非正式会议,讨论具体议程项目的总体战略,这些项目与所讨论项目的任何协议有关。它为代表之间的非正式讨论提供了机会。许多国家属于不止一个核心集团。核心会议是联合国和模拟联合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审官

各机构的主持干事由秘书长任命,秘书长对他们的行为和服务全权负责。各机构的干事由一名主席、一名实务干事和一名法务干事组成。主席对会议的总体指导和主持负有主要责任。

实质性的官担任主席和代表之间的联络人。

实务干事应:

  • 提供关于程序战略的资料;
  • 提供规则的解释;
  • 接受提交的决议;
  • 向代表们提供议程项目的背景信息。

法律顾问协助主席协调机构的工作。

法律主任应

  • 保留演讲嘉宾名单;
  • 电话的作用;
  • 向主席提供议会建议。

主席的职能

在不违反《议事规则》的情况下,主席完全控制机构的程序。在履行这一职责时,主席有三种职能:强制性、酌处性和发起性。

义务职能是主席必须履行的职责,完全在他/她的权力范围内。

椅子应:

  • 宣布每次会议的开幕和闭幕;
  • 直接的讨论;
  • 确保遵守规则;
  • 维持秩序;
  • 宣布决定;
  • 确保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
  • 确定什么构成简短的实质性修正案;
  • 区分程序建议和实质性建议;
  • 确保投票的适当进行;
  • 按说话者表示希望发言的顺序叫他们;
  • 确保演讲者不超过他们的规定时间;
  • 做一些与主题和辩论类型相关的演讲。
  • 自由裁量权确保最有效和最迅速地追求业务。

椅子应:

  • 允许简短的实质性修正案进行讨论而不分发;
  • 要求在讨论提案之前将其复制并分发;
  • 允许成员在唱名表决中解释其投票;
  • 限制成员发言的时间;
  • 在符合委员会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允许提供信息和个人特权;
  • 确定什么时候这种动作是缓慢的。
  • 主席可就下列动议限制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 推迟辩论;
  • 日程的变更;
  • 关闭争议。

在一般性辩论和实质性辩论没有具体规则的情况下,主席应解释规则P-23(简短发言和评论),以便在征得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最好地促进这些讨论。

主席享有启动职务,允许他们向机构提出某些动议,以促进机构的顺利运作。虽然机构及其干事共同负责会议的适当运作,但主席是唯一能够提出下列建议的人:

  • 截止发言名单;
  • 限制分配给发言的时间;
  • 分配给演讲者的时间的限制。

主席也可根据P-27所规定的程序,提出暂停会议和休会的动议。最后,主席可在认为适当时向机构建议其他程序规则。

程序动议及要点

程序性动议和要点是为了改变或质疑会议的进行而打断会议。提出动议时,代表团应举起标语牌,并在得到主席承认后,说明该动议的规则编号和标题或所要求的要点。如获主席接受,该代表应具体说明该动议或要点的确切性质。为了使会议机构和主席都清楚,暂停会议的动议不得修改,除非由提议人修改(且提议人只能修改一次)。程序性动议可不经正式表决,利用无异议的程序通过。

法定人数

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委员的三分之一。如有要求,主席应就出席的法定人数作出裁决。主席不需要点名。除非特别提出异议,否则假定出席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如果一项提案获得通过,而总票数不等于该机构的多数,则接受该提案,因为在表决时假定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

个人特权点

个人特权是一种关于即时会议环境的要求(如礼仪、听力问题、空调等)。

拖拉的

公然用于制造混乱、拖延程序或阻碍机构工作进展的动议,须由主席作出拖延裁决。拖延的裁决意味着该动议被认为是不合程序的,而且从未作出过。

会议暂停

暂停会议的动议(P-27)为代表们举行核心会议和决定每天会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提供了时间。这类动议优先于所有其他动议,除在演讲或表决中外,可随时动议。为使立法会及其官员清楚明了,除提议者外,暂停表决的动议不得修改(且提案者只可修改一次)。提议人必须指定会议恢复的时间。

直接投票

本文件所使用的立即表决一词是指立即开始对该事项的表决,而不就所采取行动的提案进行辩论或讨论。

会议休会

休会动议(P-27)是该机构所审议的最后一项动议,终止其模拟活动。只有在该机构的所有事务都已结束之后,这才是合理的。要动议休会,机构必须首先完成或休会关于每一个议程项目的工作。休会的动议应立即付诸表决,并须获得过半数通过。

推迟辩论

推迟辩论的动议(P-28)只能针对议程项目提出。如获通过,机构应继续进行下一项工作。例如,关于第一个议程项目的实质性辩论可以推迟,直到决议副本和分发为止。如果实质性辩论推迟到这个时候,机构将开始审议关于第二个议程项目的一般性辩论。推迟辩论的动议必须具体说明将审议该项目的时间。该动议可辩论,包括提议人在内的两名发言人赞成,两名发言人反对。这项动议需要多数票通过。

结束议程项目

结束一个议程项目的动议(P-29)企图结束关于该议程项目的所有讨论。如果通过,该机构就进行下一项议事。该动议可辩论,包括提议者在内的两名发言人赞成,两名发言人反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结束一个议程项目。

休会的辩论

不要与P-27(会议休会)混淆,辩论休会(P-30)是为了结束目前对一个议程项目的讨论。如一般性辩论暂停,机构应就同一议程项目进行实质性辩论。如实质性辩论暂停,机构应就同一议程项目进行集体表决。该动议可辩论,包括提议人在内的两名发言人赞成,两名发言人反对。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休会。

广泛的争论

按照联合国的惯例,所有委员会都将采用两步辩论程序(P-23)。委员会成员就每个议程项目进行一般性辩论和实质性辩论。在一般性辩论期间作实质性发言的代表,或在一般性辩论期间作实质性发言的代表,将被排除资格。

一般性辩论以讨论议程项目开始。每位代表都有机会表达他/她的国家对问题的看法、对过去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评价以及未来采取行动的备选方案。这里还提到了具体的事件和数据。一般性辩论既有助于审查问题和对问题的看法,也有助于指出关切的领域和今后行动的统一。

任何代表未经事先征得主席同意,不得在机构发言。一般性辩论和实质性辩论的发言者一般应从主席保存的发言者名单中选出。如要参加一般性辩论,代表必须在适当时表示希望在P-23下发言。辩论将继续进行,直到发言者名单用尽或辩论结束(P-29)或休会(P-30)。为缩短发言名单,各成员可要求主席将其姓名从发言名单中删除。除所提交的顺序外,是否列入发言者名单应由主席全权决定。

在发言者名单上的位置确保了代表使用的时间块。主席可限制发言的时间(P-3)。当被认可时,一个委托可以使用分配的全部或部分时间,或者委托可以将剩余的时间让给另一个委托。但是,委托必须立即使用该时间,而不能将其推迟到稍后的时间。一旦某一代表的名字出现在发言者名单上,它只能移到名单底部一次(P-23)。一旦他/她发言完毕,他/她可以再次把他/她的名字列入发言者名单(P-23)。

在名单上的每一个发言后,主席可根据P-23听取对前一个发言的简短发言和评论。简短的演讲是对前一篇演讲中提到的问题、看法和立场的简短回应。对任何其他演讲或主题的评论将被排除,原演讲者不得评论自己的演讲。主席可限制简短评论的次数和时间。

在辩论中,一名代表可在P-25“调查要点”项下向另一名代表提问。如果问题与所讨论的议题有关,主席可作出裁决。问题和回答都必须向主席提出。辩论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成为代表们之间直接的对话。非正式性质或程序性的问题可在P-25“资料要点”项下向主席提出,主席可代表大会向某一特定代表提出资料。不允许有其他问题。政策性质的问题可以通过简短的评论或在随后的发言中回答。

<提交关于第一个议程项目的决议

决议虽然由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提出,但却是委员会基本政策的建议。它们构成关于议程项目的实质性辩论的讨论基础。因此,必须遵循关于其形式、提交时间、分发性质和考虑事项类型的具体准则。(参阅P-11及P-14)

决议由委员会成员起草,应打印或清晰地打印出来提交主席。主席指定就某一议程项目接受决议的时间。通常,从一般性辩论开始至结束后半小时接受决议。决议提交给实质性干事,由他检查格式是否正确(本资料包内载有编写决议的指南)。如果接受,决议将编号,并由新闻部打印和复制。这些决议将在实质性辩论之前分发,届时将正式介绍这些决议。不允许代表为正式分发而进行重复。

关于第二/第三个议程项目的一般性辩论

关于第二个议程项目的一般性辩论一般是在新闻部对第一个议程项目的决议进行打字和复制的期间进行的。这基本上重复了关于上节讨论的第一个议程项目的一般性辩论的过程。

关于第一个议程项目的决议的分发情况

在决议由新闻部打好和复制后,将它们送回委员会。法律干事将把这些决议的副本分发给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在实质性辩论开始之前,通常给成员们一小段时间来阅读和审查决议。

关于第一个议程项目的实质性辩论

实质性辩论涉及直接讨论委员会面前的各项决议草案和修正案。这是制定具体政策的努力。所有决议和修正案作为一个单位同时进行实质性辩论;每一项提案都没有单独辩论。在此期间正式提出决议和修正案。发言者应就所有或部分决议和修正案提出本国看法,并指出其长处和短处。实质性提案的作者可以为自己的草案辩护,批评其他人的草案。辩论以与上述一般性辩论相同的方式进行。在就该项目提交的所有决议均已复制和分发后,可不开始审议。

修正案决议

修正案是对现有决议草案的补充、删除或更改。在提出修正案之前,必须打字或清晰地打印出来,并提交给实质性干事。所有修正案必须正式提出(参看P-11和P-14)。

但是,一项修正案可在正式提出之前的任何时间,包括提交决议的时间,提出编号和复制。强烈建议尽早提交,因为主席可酌情决定不允许讨论而不将其复制和分发。因此,修正案的提议者应在实质性辩论的早期保留空间,以确保提出和讨论修正案。如果提议人没有做到这一点,提议人可以要求名单上的发言者为此让路给提议人时间。

如果修正案是程序性的(即拼写纠正、文体或打字)或一项简短的实质性提案,主席可允许口头介绍而不重复修正案。如果某一决议有多个修正案,修正案将按主席编号的顺序进行表决。如果一项决议的所有提案国都不反对该决议的修正案,则该修正案被视为友好修正案,不经表决列入决议。提案人不得修改自己的决议。修正案不得修改。

在实质性辩论结束前,各国可随时增加或撤回对决议和修正案的提案国(P-14)。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不会署名,因为它们是委员会的声明,而不是个别国家的声明。如果一项决议或修正案的所有提案国在投票开始前撤回提案国,其他州将有机会成为共同提案国。如果没有人回应,该决议或修正案将不付诸表决。

投票的进行

表决通常应由代表举起标语牌,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进行。弃权不计入票数计算。平局投票被认为是对该提案的拒绝。表决一旦开始,不得因任何声明或动议而中断,但有关表决方式的问题除外。

对任何实质性提案,任何代表都可以要求进行唱名表决。这项要求必须在投票开始之前提出。点名表决将按顺序进行。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有解释的赞成票、有解释的反对票或通过。在第一次点名后,主席将请通过的成员投票;每名代表可以通过一次点名。然后主席将要求对投票作出任何改变。只有唱名表决时才允许更改。主席应请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有解释的代表解释其投票(P-21)。

所有实质性提案都需要正式表决。程序性动议可使用“见无异议”一词不经表决通过。

尊敬的代表和其他奖项

mcmun将根据以下标准,从每个委员会、最佳政策声明、杰出代表团和杰出学校奖项中选出杰出代表和亚军:

  • 模拟前提交的书面工作质量;
  • 知识的规则;
  • 国家立场的准确表述;
  • 在党团会议中显示的领导力;
  • 外交代表。